【案例意义】
在审理的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件中,经常有当事人主张减产损失的案件。作为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件中种植方的农民辛辛苦苦种植一年,却得不到应有的收获,而在诉讼过程中,也因为不能有效收集相关证据,而使其权益得不到保障。而本案即是当事人主张减产损失,被驳回其诉讼请求的案例。以此案例来分析主张减产损失时如何取证。
【基本案情】
原告:邹某
被告:农产品公司
2017年4月邹某与农产品公司约定,由农产品公司提供种子及技术指导,邹某负责种植,待农作物收获后农产品公司负责收购。但时至2017年9月,因果实规格不达标,农产品公司未全部收购。邹某认为果实规格不达标的原因系农产品公司技术指导错误,遂起诉农产品公司要求赔偿损失。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,邹某于2017年12月份委托了鉴定机构对造成损失的原因进行鉴定,而此时,距离邹某收获完毕已过去了两个月。因此一审审理认为鉴定报告是邹某单方委托,鉴定时未通知对方到场,且评估人员现场勘查时间距离农产品公司收购时间已过去两个半月,所勘查的现场已非农产品公司收购时的现场,鉴定人员依据邹某陈述及单方提供的图片资料进行的测算,而上述依据并没有经过农产品公司的质证,该鉴定结论依据不足,不能作为证据使用,据此,驳回了邹某的诉讼请求。二审维持了一审的结果。
【法官解读】
本案中邹某是主张技术指导错误导致其减产,实际在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减产损失的原因还有很多。根据审理的主张减产损失的不同情况总结以下取证方法:1.如果合同约定由一方提供技术指导,则双方在种植过程中应对技术指导的内容、方法进行签字确认,发生损害时,可以作为判定责任的证据使用;2.对购进的种子可由双方取小样,并填写样品登记表,然后封存,发生损害时,可以有直接的鉴定依据;3、及时确定受害后果,发现受害征兆,应及时确定并请责任部门鉴定,用摄影、取样等方法保留证据;4.通过正确方法取证,发现损害后,应请农技部门和司法部门作出鉴定结论。5.发现受损后,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,应该及时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以免耽误时效和取证。
(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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